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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擅自另找他人完成建设工程的,费用如何负担/唐湘凌(2)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房合同,因被告没有施工资质,双方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被告在房屋未经峻工验收即擅自使用的情况下,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予采纳。关于铝合金窗户,系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又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找人安装,责任在于被告,原告同意扣除工程款36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从拖欠工程款13800元中减去3600元,尚欠10200元,被告应予支付给原告。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使用被告所有的砖的问题,因为原告称是被告同意其无偿使用的,双方所陈述的数额差距过大,当时价值等需要被告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案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因此在本案中不予审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宁国亮、潘义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运传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宁国亮、潘义丽不服,上诉来院。
  二审法院认为,高运传承建宁国亮、潘义丽的房屋,双方签订《建房施工合同书》,因高运传无施工资质,双方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房屋未经峻工验收,但宁国亮、潘义丽已使用该房屋,宁国亮、潘义丽应支付高运传工程款。宁国亮、潘义丽上诉称房屋质量严重不合格,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砖款问题。因与本案工程款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判已阐明宁国亮、潘义丽可另行主张权利,本院对此不予审理。关于窗户安装费问题。宁国亮、潘义丽另找他人安装窗户,未与高运传协商,高运传认可从下欠工程中扣减窗户安装费3600元。宁国亮、潘义丽上诉称应扣减此费用5800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疏通下水道、屋面防热层处理问题。宁国亮、潘义丽未提供证据高运传在施工中存在过错,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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