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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拆除重做的,材料残值的归属/唐湘凌(8)
  二、关于屋面工程需拆除重作还是可予整修及相关费用的认定。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质量鉴定,涉案的钢结构工程中的屋面板部分需全面拆除后重作,甲公司提出的整修意见已被鉴定结论所否定,不予采信。关于拆除重做的费用,已由上海市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造价鉴定,为4,044,935元,对此造价甲公司与乙公司均无异议,应予认定。上述造价中包括拆除彩钢板屋面费用227,609元及新建彩钢板屋面费用3,817,326元两部分,甲公司提出该费用中还包括除屋面彩钢板外的其他工程内容,此说法与造价鉴定报告不符。甲公司上诉还提出,乙公司实际使用的屋面彩钢板厚度不足0.8mm,评估费用存在偏差,但对此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难以采信。
  三、关于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失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甲公司上诉提出,乙公司及其聘用的监理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未尽施工资质审核义务,施工过程中又未尽监督验收职责,故对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应三方共同承担。本院认为,经过司法鉴定,施工方是引起本案讼争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这一结论已经明确,甲公司上诉提出乙公司未尽资质审核义务、监理公司未尽监督验收职责之理由,有推卸自身责任之嫌。另外,关于乙公司的责任,重审判决中已经考虑,令其承担30%费用,此项判定与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相符,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关于监理单位的责任问题,因监理公司并非施工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而是乙公司聘请来代表其负责对工程进行监管、验收等工作,故监理单位系与乙公司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其责任承担问题应由乙公司与之进行结算,与甲公司无关。
  四、关于屋面拆除重做工作的承担者及拆除下来之材料的归属。甲公司承建了乙公司的新建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现其中屋面部分因质量不合格需拆除重做,按理应由甲公司将屋面拆除后重新安装至符合要求为止,现由于甲公司缺乏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拆除、重做的工作只能由乙公司委托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甲公司根据其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拆除重做的损失赔偿费。关于屋面拆除下来的材料归属,由于甲公司已经根据其过错责任赔偿了屋面拆除重做的费用,故屋面拆除下来的材料应归甲公司所有,原审法院将之判归乙公司,所作处理欠妥,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的重审判决,在查明事实及责任承担方面认定正确,但对屋面拆除下来之材料的归属问题,所作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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