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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行政处罚是否妥当/叶启龙(2)

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并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告陈天国所

建食用菌房应属于违章建筑,因此被告漳平市国土资源局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退还

非法占用的222.20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222.20平方米土地上搭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房屋)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也没有什么问题,因

此,该案应当维持漳平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陈天国与漳平市国土资源局讼争的土地性质为农用地(

即林地),林地的使用权应受有关森林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

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当事人陈天国在行政程

序中提供给被告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明其使用林地建食用菌房,是经过了

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但只是未依法向被告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当事人陈天国

的用地行为应属行政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漳平市国土资源局认定陈天国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予撤销。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陈天国在林地里建设食用菌房,并按《森林法》规定

的办理了林地使用权手续。但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森林单位在所经

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的,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

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案中原告要建的食用菌房不

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而属于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因此

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告陈天国没有办就建设,所建设的食用菌房

当属违章建筑,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对此进行行政处罚,是在其行政执法的职权内

履行职务行为,但本案应当考虑到原告陈天国毕竟是通过了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

后,已经取得了林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他只要有去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应

当不存在不能审批的问题,因此本案的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陈天国已经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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