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晏耀如(4)
(3)法官品德、性格及经历差异的影响。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制度,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品德、性格及经历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量刑均衡产生影响。比如,道德品质好、政治素质高的法官往往能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否则则易腐化堕落、枉法裁判。又如性格方面,睿智理性的法官往往能够冷静的以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作为评判标准,理性分析犯罪,正确裁量刑罚,反之则易以个人好恶、感性和情理来处断案件,造成量刑偏差。另外法官个人经历的不同也可能导致量刑的不同,如法官多次被盗,他可能会对盗窃犯非常痛恨,在办理盗窃案时往往对盗窃犯从重处罚;又如一名法官若喜好饮酒,则他对酒后驾车的行为往往能从心里予以宽宥,对其科以轻刑;再如一个主张女权主义至上的女法官,可能对强奸罪等针对女性的暴力犯罪量刑较重,对妇女因家庭原因实施犯罪的案件可能处刑较轻。
(三)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对法官独立行使量刑权的限制。
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决定了行政领导(指院长、庭长)对法官的行政化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实际上限制了法官的独立量刑权的有效行使。近年来,尽管各级法院在还审判权于法官方面作出了一定的改革举措,但成效不是十分显著,虽然从档案资料中已经没有行政领导的主观意见,但实际操作中,领导听汇报、定调子,法官改变原先的量刑意见或者事先征求领导意见的现象还大有存在。当然,我们并不极力反对领导参与研究案件、指导量刑的方式,关键是领导没有参与庭审,对有些被告人的综合情况了解不多,所提出的量刑意见不一定适当、合理。在这种管理模式的影响下,法官为了个人的前途,往往违心的遵从领导意见。导致有些法官在设计量刑意见时不是在实现刑罚的个别化方面进行理性的分析,而是揣摩领导的意图和“心理承受力”。这种制度化的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量刑均衡的实现。
(四)“媒介审判”干扰刑罚裁量。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它依仗自己强大的信息优势及足以主导舆论的“霸主”地位,对案件口诛笔伐,形成一种先在性的强势审判设定,使之“意念表达”超越“理性认知”,“主题先行”掩盖“证据调查”,“倾向报道”决定“未审先判”,“故事多变”置换“事实认定”,“证明标准下降”催生“疑罪从有”,严重影响了法官量刑。
今天,由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信息在互联网上得以迅速传播,社会成员很容易就刑事个案发表观点、参与讨论、形成舆论。因此,道德与法律、情理与法理之间的冲突日益显见,这给司法机关处理这类刑事案件造成巨大压力。譬如胡斌飙车案和孙伟铭案,司法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就顶住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其裁判结果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质疑和讨论。尽管司法机关在办理个案时背离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承受的压力是一种有益于法治的积极力量,这种压力越大往往意味着法治程度越高,并且任何法官在办理案件时都会遇到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但这种压力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才是合理的,超出合理程度,就很难期望法官能坚守罪刑法定,因为尽管法官作为精英,确应奉守普通人难以奉守的司法准则,但法官作为个人,其心理承受力却不是无限的。笔者认为,舆论压力合理化的基础有两个:一是法官的法律观和刑罚观本身要合乎时代要求;二是要有一套正当地沟通立法、司法与行政的体制,以便从结构与机制上确保司法官所承受压力处于合理的程度而不至于过大。没有这两个基础,又没有意识去建立这两个基础,而一味猜疑甚至指责法官在处理个案时背离罪刑法定,这对法官是不公平的,也无助于摆脱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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