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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晏耀如(5)

  三、应对之策:如何规避量刑失衡?

  (一)完善立法,出台司法解释合理规范。

  法定刑格的过于宽泛化,客观上增加了法官寻找量刑基准点的难度;过多的弹性条款,也给法官们确定量刑基准带来了些许“随意性”。从客观方面讲,“危险驾驶罪”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两种行为。鉴于危险驾驶罪现行法条对何为“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达到何种程度谓之“情节恶劣”,以及何为“醉酒”,并未予以明确,从而导致了法官量刑方面的偏差,为使这种差异缩到最小,更好的实现量刑均衡,笔者建议以司法解释形式界定追逐竞驶和醉酒,具体可以这样界定:

  (1)所谓追逐竞驶,是指两人以上或者两辆机动车以上,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无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及行人的安全强超硬会,干扰正常的交通秩序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①在交通繁华、行人聚集的街区、道路,不顾其他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驾驶机动车高速追逐竞驶的,扰乱交通秩序;②在明确标有限速标志、标识的道路、街区,驾驶机动车超速追逐竞驶,危及行人和车辆安全的;③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不顾对方来车、行人安全追逐竞驶的:④由于驾驶机动车高速追逐竞驶,危及到妇女、儿童、老弱伤残群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⑤对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或者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车辆,以及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辆,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和夜间开启大灯,在道路上高速追逐竞驶的;⑥由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追逐竞驶,造成损害后果,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⑦无证、无照、吸食毒品后、酒后、严重超载、超宽、超长等伴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⑧虽未造成损害后果,但在道路上多次驾驶机动车高速追逐竞驶的;⑨经警告追逐竞驶而拒不改正,或与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追逐竞驶,拒绝接受拦截检查的;⑩特种车辆非因紧急任务而在道路上超速追逐竞驶的。

  (2)而要界定醉驾,首先要对“醉酒”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理解,一个人酒量有大小,不同的人因其体重、情绪和喝酒的次数、酒的种类不同而略有区分。但是对目前的血液酒精含量测试,还是比较认同的。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的浓度,即可视为其处于酒醉状态,比如正常人喝一杯啤酒或一小杯白酒后一小时内可以视为“酒后”;喝一瓶啤酒或100ml(通常所说的二两)白酒后三小时内可以视为“醉酒”。在这种状态下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定义为“醉驾”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即对“醉酒”的状态应当有一个较为明确的“量”的概念作为执法的依据。比如就以在道路上检查时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依据,达到多少即为“酒后”,达到多少,即为“醉酒”,达到多少则裁量多重的刑罚,对此应当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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