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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晏耀如(6)

  (二)深化法官制度改革,提高法官素质。

  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并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是案件结果的决定者,其素质的高低会影响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当前,深化法官制度的改革,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提高法官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我国宪法修正案已明确地规定了保障人权的内容,轻刑化、非刑罚化思想已成为国际刑法学界普遍的共识。当前,法官应树立科学的刑罚观,摒弃重定罪轻量刑和重刑主义思想,加强业务学习,量刑时要体现“立足公正、兼顾功利、体现谦抑”的刑法价值。

  (2)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马克思曾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独立审判是法官制度的核心,是保障量刑公正的必要前提。

  (3)完善法官选拔、培训、惩戒制度。其一要建立严格的法官准入制度,明确凡进必考制度;其二完善法官晋级遴选和分流制,逐步实行法官职业化;其三要使培训制度化,以便从整体上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时,为适应时代的需要,培训内容要不断扩展和深入,鼓励支持优秀法官参加高层次学习,培养专家型复合型法官,等等;其四,完善并落实错案追究制,实行办案监督和跟踪制。权利要救济、权力要监督、违法要制裁、错案要追究。对此,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目前,法官惩戒制度规定不够细致,操作性不强,错案追究制又缺乏规范性,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重视检察官求刑权对量刑均衡的积极影响。在日本,检察官求刑权的行使已经成为法官实现量刑均衡的一项有效制度。庭审中,检察官在陈述最终意见时,就自己认为被告应该科以的刑罚种类和刑罚量向裁判所表示明确而具体的意见。检察官基于“同心协力”原则而行使求刑权,可以帮助法官实现量刑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避免法官有限的视野所产生的量刑偏差。我们认为,这一制度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并不违背检察官的控诉职能,另一方面对均衡量刑确实有积极的影响。法官在量刑时并不完全依据检察官的求刑意见,在日本有一种“求刑减三分”的说法,这有其合理性的一面。

  (四)规范新闻机制,防止媒介审判。

  (1)加强传媒和司法良性互动。媒体的基本功能就是发布客观信息,满足人们的知情需要,而非依仗自己的话语霸权,左右舆论的导向,引发媒介审判,这是对媒体定位的误读,也是司法的灾难。而媒介审判与司法审判之间之所以会形成如此大的偏差,皆源于其各方的本性,难以改变,只能协调。为了弥合媒介审判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偏差,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应当从司法、传媒、社会三个维度共同探寻“媒介审判”的矫正机制,加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让传媒当好信源和受众之间的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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