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晏耀如(7)
(2)建立新闻审查机制,规范媒体报道。媒体报道应务求材料的准确性。媒体一定要深入了解事实真相,不能偏听偏信,道听途说而大肆渲染和炒作;不能将尚未被法院认定的消息或者审讯中没有提及的背景资料作为“铁定事实”来公布。这就需要适当的新闻审查机制来配合。媒体报道还应保持立场的中立性。报道要用法言法语,拒绝偏见性、倾向性语言,更不能有任何侮辱性、诋毁性、歧视性的言辞,另外,媒体报道还要与与司法程序相一致。不得在法院依法审判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过度、不当地报道后对其品格进行评论,也不得直接或变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判刑。此外,媒体应及时报道并全程报道,在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或法院最终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要及时跟进做后续报道。
(3)建立健全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司法要独立,但不是封闭,对于媒介审判,新闻发布制度是比较有效的方法,新闻发布制度应该遵循四原则,即时效性原则,主动性原则,可接近性原则和平等沟通原则。通过新闻发言人,对社会信息进行扫描,对明显具有虚假性、攻击性等极有可能影响司法独立的报道和言论要在第一时间搜集、过滤和处理,并将之反映给相关部门并督促其即时做出反应,启动应急预案,形成新闻发布和舆论调控的具体措施,尽可能平息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逐步建立健全量刑评价体系和完善法官考核制度。
法院应逐步建立健全量刑评价体系和完善法官考评制度。量刑评价是法院对已决案件的量刑之合理性、适当性进行评估的活动,是对法官们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事后监督措施。量刑评估的主体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人民法院内部应是审委会的一项职能。当然,评价体系不能是完全随意性或主观性的,评价体系应建立在法律规定、量刑基准、判决理由、指导性案例的比较等基础之上。目前,各级法院在对刑事案件质量的检查特别是评判标准方面过于陈旧,传统的做法是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这种做法显然不能满足量刑评价的内在价值要求。法院在不断提高法官职业、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同时,应完善法官考评制度,在对刑事个案量刑进行评价时,应将法官量刑适当、合理与否作为一项独立指标纳入考评体系,以进一步督促法官正当、理性地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六)建立和完善量刑失衡的救助制度。
量刑失衡是长期存在的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对于量刑失轻失重的案件和犯罪人,我们应有所作为。受损害的权利应当得到救济,这是现代法治公平、正义、人权等观念的基本含义。所以,应当对量刑失衡特别是量刑过重的犯罪人进行一定的救济和补偿,以求得判决外的平衡。当然这项救济工作是不能通过法院自身来完成的,因为量刑失衡本身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是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作出的裁判,所以不可能通过国家司法赔偿的途径解决。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政府系统内建立一个独立的救助制度和机构,就象香港政府那样,在行政长官领导下的司法委员会对犯罪人提出的申诉予以审查,最后确定法院对其定罪量刑是否准确适当,对于量刑失重的,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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