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标准/唐湘凌(2)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民一初字第17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71号
三、基本案情
2007年6月,金丝鸟公司发出邀请招标函,对公司(一)、(二)车间和4、5号仓库的主体土建工程(不含轻钢屋架)进行邀请招标,建筑规模共11 831m2,投资估算2 500 0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结算价格为合同价格加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变更价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价格按下列方法确定: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整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以及因设计变更取消的项目按原定额单价及投标报价相应费率、工料机单价确定。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整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及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应按定额单价以及定额规定的相应费率、市场价格确定”。2007年7月5日,恒欣公司参加了金丝鸟公司(一)、(二)车间和4、5号仓库的主体土建工程邀请招标的发标会。2007年7月26日恒欣公司发出投标函,“愿以投标总报价2 325 890元投标报价进行承包,并承诺该报价不低于我公司的企业成本价”。2007年7月26日,恒欣公司中标。2007年7月28日,金丝鸟公司与恒欣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恒欣公司承建金丝鸟公司位于德山经济开发区(一)、(二)车间和4、5号仓库主体土建工程(不含桩基础)。开工日期为2007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11月5日。“合同价款为中标价2 325 890元”,“工程价款中不包含水电、轻钢网架等临建设施及工程配套费”。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工程结算价款根据国家政策及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调整方法及现行标准(含材料价差)进行调整结算。工程按形象进度付款。
合同签订后,工程于2007年9月8日正式动工。由于工程进度方面发生分歧,2007年10月19日,常德市政协、市建设局相关领导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金丝鸟公司、恒欣公司参加了会议。根据该次会议精神,2007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保安全责任”,“设计图纸包括(一)、(二)车间和4、5号仓库总面积11 831 m2的工程造价为2325890元。增减的工程量(经甲方认可并签证的工程量)费用按九九工程定额造价、常德市定额站发布的同期材料调差结算”,“(二)车间的施工必须在2007年12月10日之前完成,4号仓库的施工必须在2007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一)车间和5号仓库的施工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如因乙方(指恒欣公司,下同)原因影响工期的,每推迟一天,由乙方按工程总价的万分之十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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