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标准/唐湘凌(3)
  由于工程一直未予完工,2008年5月3日,恒欣公司向金丝鸟公司承诺:“此次如果在2008年5月20日前未完成所有工程量,若推迟,按5000元/天予以罚款,结算时从总工程款中扣除”。2008年4月初,在工程完工前,金丝鸟公司开始使用4号仓库、(二)车间。2008年5月,恒欣公司编制工程造价结算书,确定(一)、(二)车间和4、5号仓库总造价为4 776 673.22元。结算书报送金丝鸟公司后,6月3日,金丝鸟公司发出回复单,载明:“一、现收到恒欣公司决算书八本。二、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未完成,还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决算书不能认可。三、总决算书内容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审核”。6月13日,金丝鸟公司收到恒欣公司的“工作联系单”,载明:恒欣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承包工程量,并于5月28日由设计、施工、监理、建设方共同对上述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所修工程已投入使用,投入使用日期为5月15日。之后,恒欣公司向金丝鸟公司提出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要求金丝鸟公司在7月3日前组织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落款日期为“2008年6月25日”。7月4日,金丝鸟公司在申请报告上回复:“工程质量经其他各相关部门验收后认可,竣工验收日期甲方另行通知”。2008年8月2日,湖南常德德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召集恒欣公司和金丝鸟公司相关负责人协调,协调会作出如下备忘录:“会议认为,因金丝鸟工程建设方和施工方对原双方施工合同外增补工程造价以及工程验收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已经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会议强调,建设方和施工方要相互谅解,加强配合,正确处理好双方分歧,协商不成可以寻求司法途径,施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从事上访、堵工、闹事等影响稳定的事。会议议定了如下事项:1、8月15日前,金丝鸟公司要组织完成项目建成部分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做出项目的决算报告。2、由金丝鸟公司组织资金,对决算报告双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及时付给恒欣公司,恒欣公司要确实做好农民工的思想工作,坚决杜绝上访、堵工、闹事等事件的发生。……”8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经鉴定,恒欣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中,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420 685.43元,减少的工程量价款为461 175.30元,增加部分少于减少部分,减少造价为40 489.97元(420 685.43元-461 175.30元)。依据合同进行计算,金丝鸟公司应付给恒欣公司的工程价款为2 285 400元(2 325 890元-40 489.97元)。金丝鸟公司实际付给恒欣公司的工程价款为2 331 118.43元,超付45 781元。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