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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余炳江(7)

  (五)注意运用相关的推定规则

  按照《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前或者庭审中提出了“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院即应当启动先行调查程序,非法证据可能在先行调查程序中露出原形,也可能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启动调查程序予以排除。但由于这是一个新的程序操作问题,各方因不熟悉可能影响其应有功能,更兼此类问题相当复杂,不见得每案均能顺利排除,因此,法官有必要借助司法上的推定规则,在无法排除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予以排除。比如,当统一规定从某一定时间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相,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中辩解尚未安装或启动而否认非法取证时,应推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理由成立;当法庭调查被告人“庭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公诉人当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讯问过程录音录相或其他证据仍无法证实的情况下,请求法庭体庭予以调查,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定;当控方证人没有到庭且未经法庭准许不出庭,应推定供方出示的该证人的询问笔录不具有证据“三性”要件,从而否定其证明效力。当然,运用推定规则要切合个案情况和证据状况,运用得当不但恰到好处,而且凸显法官高超的审判技艺,并使棘手的问题迎刃而解。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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