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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财产纠纷的裁判/赵军蒙(7)
在理解《解释(二)》第1条规定的“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时,有观点认为,首先在程序上要保护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诉到法院的,应当依法受理。这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无权对此轻易予以剥夺。其次,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时,对于此类纠纷的情况要详细研究。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可以一律不予受理。上述观点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是有难度的,受理与否是立案审查的结果,审理的内容限于程序性的问题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等,并未进入实体审理。即便当事人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其所述的非婚同居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婚姻,因此,加以正确地定性只有通过实体审理,简单地不予受理并不能解决问题。因此,无论当事人诉请的案由是离婚还是解除同居关系,除能清楚认定单纯的非婚同居外,均需通过实体审理认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如认定成立非婚同居且不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如认定成立非婚同居且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应仅以裁判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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