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归属/周缘求(6)
因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真实意思表示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六、三驳丁金坤律师——父母把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凭什么就只能推定是把房屋赠与给未成年人呢?
当然,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是最高法院、上海高院、江苏高院的指导意见,就理所当然认为这些办案思路天然就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我想最起码的要求是,丁金坤律师在对这一法律问题一再发表博文评论前,是否至少应该了解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观点和思路?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分析,为什么最高法院和上海、江苏两地的高级法院会存在这样的处理思路?难道这些法院都不考虑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两级法院的这些答复、指导意见都是对《物权法》错误理解水平低下的产物?
在已经发表的两篇博文中,丁金坤律师以不容置疑的语气断言:“父母把房屋登记在小孩名下,就是把房屋赠与给小孩”。对此,丁金坤律师首先应当回答一个问题: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凭什么就可以并且只能推定为父母将该房屋赠与给未成年人?丁金坤律师的这一断言是否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呢?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既然是合同,就有双方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就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如果父母将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父母就是赠与人,未成年子女是受赠人。因此,作为受赠人的未成年人,不管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换言之,在父母向未成年子女赠与房屋或者其他物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均由父母行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均由同一对夫妻行使。因此,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不是属于赠与,是否需要探究和考量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呢?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