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归属/周缘求(8)
比如,夫妻双方将仅有的一套旧房出售,购买了一套更大的新房,听从了中介或朋友的劝告,想想反正自己去世以后房屋总归是儿子的,而且儿子作为遗产继承房屋的话,儿媳妇是有一半份额的,如果儿子离婚,儿媳妇还能分到一半房屋,不如直接将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算了,省得以后麻烦。这对夫妻根本就没想到他们以后可能会离婚,但最后他们确实离婚了,如果按照丁金坤律师将登记房屋推定为赠与的观点,这对夫妻在离婚时将无房屋可分,只能寄于未成年人子女篱下。再假设以前的未成年子女此时已经成年,并且娶了媳妇忘了娘,不让父亲或母亲共同居住,这对一心为儿女的父母将可能面临无房可住的窘境。实际上,即使夫妻双方拥有两套房屋,也会面临以上类似的困境,只是程度略有不同而已。
这里的关键在于,在国人的心理和习惯中,想到以后会离婚的人不多,想到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即属于赠与,自己以后根本没有份额甚至无权居住的人不多。在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原因和情形如此复杂多样的情况下,能简单划一地将其一概推定为赠与吗?
综上,本人认为,将父母把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子女名下的行为一概推定为赠与,与社会现实和日常情理不符。个人观感,上海高院和杭州法院推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可能更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当然,这需要充分的调查研究的数据来予以证实。所以,尽管最高法院和江苏高院的观点看上去有点骑墙,对办案法官的审查要求也很高,但却最符合法理和现实。
为什么说上海高院和杭州法院的推定可能更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呢?我赞同儒墨律师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权属争议”一文中的分析:
《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若赠与方与受赠方的决定权均集中于父母(或一人),此点,区别于他人赠与房屋给未成年子女,前者意思表示并不必然具有认真思量过程,后者双方往往具有充分磋商的过程。
立于不同案件,或案中所持观点迥异,但摆脱案件本身的利害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登记于一方名下,该房屋便归属此方的情形恐不多;
七、四驳丁金坤律师——是否只能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人来推定赠与的意思表示?
丁金坤律师声称:“父母把房屋登记在小孩名下,就是把房屋赠与给小孩。”但是,能否只能直接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人来推定赠与的意思表示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了相反的回答,为本文的上述思路提供了另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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