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归属/周缘求(9)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按照丁金坤律师的观点,不管是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只要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就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来认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就应当认定为对登记一方子女的赠与。但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中,区分“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这两种情形,分别推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和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呢?
其中的道理在于,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明或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人民群众的生活常理和司法实践经验,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了推定。一般来说,一方父母出资的,如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推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由双方父母出资的,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按照人之常情,既然是双方父母出资,也应推定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不然的话,如果仅仅根据不动产登记人来确定赠与的意思表示,不仅有违日常生活情理,在一方父母因子女婚姻破裂感情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还眼看着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全部判决归儿媳或女婿所有,也有违伦理。
八、五驳丁金坤律师——赠与是否一概不能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中是否可以隐含生效条件或停止条件?
丁金坤律师认为,赠与一旦履行,即不得撤销。对照《合同法》条文,这一观点完全正确,但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往往并不能完全为生硬的法律所死板硬套。比如婚约中的彩礼问题,我国制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婚前赠送彩礼的现象。
如果完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结婚前男方向女方赠送彩礼,彩礼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即已履行,不得撤销。但是,如果双方最终因故未能结婚,一概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否定男方的彩礼返还请求权,与民间习惯多有不符,也有违公平正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