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种子不同于假劣种子/武合讲
假冒种子不同于假劣种子
——以公安部公布的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为例
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种子经营者利用他人(公司)的种子包装物、种子标识、种子标签、种子经营许可证号等进行包装、标注、经营自己生产或购进种子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这种假冒他人种子的行为也属于冒充行为,所以有的种子管理机关就以其经营的种子系假冒种子为由按照经营假种子进行处罚;有的种子管理机关以其假冒他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为由追究其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有的种子管理机关追究其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品种权的法律责任。作者认为,这种假冒种子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假种子或《刑法》规定的伪劣种子,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应一概而论。公安部于2012年2月28日公布的2011年十起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新疆石河子刘某某制售伪劣种子案,就属于一起错将假冒种子按伪劣种子处理的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新疆硕丰公司的刘某某、杨某某商议到甘肃酒泉收购甜菜种子加工、包装成硕丰公司的种子销售。杨某某前往甘肃酒泉联系和恒公司的王某某、张某某收购毛甜菜种子21吨运回硕丰公司。2007年11月,杨某某授意肖某某到甘肃酒泉为硕丰公司收购甜菜种子约14吨运回硕丰公司。由于使用硕丰公司品牌在市场上难以销售,杨某某、肖某某在征得刘某某同意后,欲使用假冒他人的KWS9103甜菜种子包装袋包装、销售。2008年1月,肖某某从甘肃酒泉陈某某处购进标注KWS的甜菜种子包装袋7800条和标注品种名称KWS9103、生产商欣地公司及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种子标签1.6万张。刘某某、杨某某将以上购进的毛甜菜种子加工包装成KWS9103甜菜种子,陆续销往新疆各地。2010年初,刘某某联系左某某让其销售给农四师七十一团良种繁育站KWS9103甜菜种子5吨。良种繁育站将5吨中的3896.8公斤KWS9103甜菜种子销售给了七十一团职工及周边种植户,种植该批种子造成6431.22亩甜菜严重减产,农户经济损失达3311481.11元。公诉机关以硕丰公司、刘某某、杨某某、肖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左某某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诉诸法院,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涉案种子不属于假劣种子,不应追究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法律责任。
《种子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假劣种子的定义和范围。据此规定,只要上述违法行为中所包装的种子有一项符合假劣种子的定义,就应认定该批种子为假劣种子,对此案件就应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或第一百四十七条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没有一项符合《种子法》中关于假劣种子的界定,虽然存在冒充他人包装经营种子的不法事实,也不能按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硕丰公司利用标注KWS的甜菜种子包装袋和标注品种名称KWS9103、生产商欣地公司及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种子标签,加工包装的种子品种名称标注的是KWS9103,标注的产地是“甘肃”,标注的种子种类、品种名称、产地等内容与实际相符,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种子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种用标准和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所以涉案种子不属于《种子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假劣种子。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法律责任,是错误的。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