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保单中的热点及疑难问题探讨/张娜(4)
陈欣:同意鼓楼法院观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比如住宾馆、停车,都不可能去和宾馆或停车场商量价格;去医院看病也不可能让每个患者都去和医院商量药品和手术的价格,等商量好了,可能患者的命都没了。格式合同提高了效率,减少了交易成本,也统一和方便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格式合同我们将无法生存。合同永远存在争议,但不能因为有争议就说保险合同不合理,就判保险公司败诉。如果让保险公司对每个客户把所有条款都说一遍,根本无法开展业务。
刘崇理:只要能实现明确说明的目的,不应苛求说明的形式,但仅重复免责条款不是说明。
任自力同意鼓楼法院观点。
沙银华:同意鼓楼法院观点。如果将电子保单中需要说明的每一条款后面设计一个打勾程序,在激活点击时逐个点击则效果更好。
曹兴权:同意鼓楼法院观点。基于对保险市场客观规律的遵守,立法者最终选择了仅仅对保险人施加程序性说明义务的立场。
贾林青:网上业务和对接业务应该丰富、完善说明的方式,如通过视频或音频把需要说明的内容表现出来。卡式业务中,说明义务应当由保险代理人来履行,仅凭投保流程中载有的条款说明内容,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经适当履行了说明义务。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樊启荣:在网上激活操作过程中有一处程序即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这是保险公司将本应履行的醒意义务转化为投保人主动阅读的义务,对此我持否认态度。保险公司可以在条款旁设计一个看图说话的音频,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
唐浩: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不能顺延至合同成立生效以后,订立合同时应该让被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一个清晰认识,再作出缔约的选择,这个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应该在合同成立之前履行。购卡时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免责条款效力待定状态。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建功:电子保单是通过网络交易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甚至是在合同成立以后进行的。电子交易可以做到签订纸质合同做不到的提示程序,必须要点击才能过关,这样形成的证据更加有效。只要保险公司把程序做到位,应视为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不能苛求保险公司扛着摄像机去签订保险合同。
曹守晔: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格式条款是一种进步,从哲学的角度上讲,绝对完全地将每个条款每个文字都解释清楚是不现实的,这需要给投保人上几个月的保险法课。法院应该掌握立法宗旨,考虑明确说明的合理性、可行性及科学性,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最终应回归到程序性的义务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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