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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诉讼中的反诉/莫凤强(10)

3、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告反诉请求、驳回原告本诉请求的,只有原告有上诉利益,二审法院对原告的上诉进行审理,但对于一审判决中未上诉部分的内容,也应该等二审判决生效后才发生法律效力[8]。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离婚诉讼中确立反诉制度有其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可操作性,因此我国立法和实践不应将其予以排除。离婚诉讼中反诉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建议我国在今后的相关立法中给予充分考虑。


【注释】:

[1]白绿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页。

[2]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

[3]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215-216页。

[4]王礼仁:“设立人事诉讼制度之我见”,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

[5]毕玉谦:“试论反诉制度的基本议题与调整思路”,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

[6]房保国:“论反诉”,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

[7]杨春华:“离婚诉讼之反诉初探”,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总第66期。

[8]杨兵:构建与探讨:离婚案件反诉问题研究,载《中国民商事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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