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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诉讼中的反诉/莫凤强(5)

(二)从诉讼标的上看,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是一个不同于本诉的独立的诉

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法律关系称为诉讼标的。由于离婚之诉为形成之诉,笔者认为,其诉讼标的即为形成权。

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其中1至4项以及一方被宣告失踪均构成离婚的诉讼标的,当事人可以分别起诉离婚,也可在同一案件中依据不同的诉讼标的提出反诉均不构成重复起诉,也不违反“一事不再审的”原则。如上述廖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中,廖某以双方已分居两年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李某辩称愿意与廖某离婚,但双方事实上并未分居,而是原告与第三者长期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法院以此理由判决双方离婚。那么李某的辩解理由如果通过反诉的方式提出,尽管最终双方都以离婚为目的,但李某的离婚理由与廖某提出的离婚理由是不同的,李某的诉请就是一个不同于独立的本诉,法院必须受理。因此,笔者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只要起诉所依据的理由不同,就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而在一般情形下,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本诉的事实和理由大多是不相同,所以离婚诉讼反诉应被视为不同于本诉的独立之诉。

(三)从诉权要件上看,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其独有的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它与当事人适格一起构成了民事诉权的两大要件,通常情况下是法院作出实体判决的前提之一。[3]

在离婚诉讼中,离婚诉讼的目的虽然主要在于解除婚姻关系,但又不仅在于此,而是关涉到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及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因此,即使一方诉讼离婚,另一方亦愿意解除婚姻关系,但究竟归责于何方当事人,仍有诉请法院裁判之必要,因为离婚之原因存在于何方当事人,法律上会有不同的评价,相应的处理后果也会迥异。所以,原告方提起离婚之诉后,被告方也因为存在着诉的利益,也有提起相应反诉的权利,包括依自己的理由就离婚、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提出反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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