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诉讼中的反诉/莫凤强(7)
2、离婚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合并时的反诉
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提出离婚之诉时,被告对原告提出撤销婚姻的反诉;二是原告提出撤销婚姻之诉时,被告在提出否定抗辩的情形下,另对其提出离婚的反诉。这种类型反诉的要件,与一般的反诉构成要件相同,在牵连性的条件上也是合乎本诉与反诉属于同一目的这种情形。
3.离婚之诉的反诉
在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虽然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如果其对原告所依据的离婚事由不予认可,而是主张其他离婚事由,此时应当认定被告提出了离婚之反诉。如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则以原告与他人同居为由同意与原告离婚,实际上是被告针对原告的离婚本诉提出的一个反诉。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原、被告双方主张离婚所依据的是一个法定理由,但如果双方依据的事实不同,则仍然属于两个不同的诉。如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理由是原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虽然都声明离婚,且依据均是实施家庭暴力这一法定理由,但双方主张的发生家庭暴力的事实不同,因此仍构成本诉与反诉的合并。需要指出的是,在被告对原告的离婚理由表示认可,而未主张本方的离婚理由的情况下,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就不应被视为反诉,因为在此情况下被告并未提出一个独立的诉。
(二)在非婚姻事件诉讼之间提起的反诉
非婚姻事件诉讼是指在离婚之诉中作为离婚后果而相伴提起的一些诉讼,包括子女抚育权的诉讼、夫妻财产的分割、财物返还、因婚姻事件的原因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等。但由于子女抚育权的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系法院依职权探知和处理的部分,因此无反诉的必要性。故此类型的反诉,主要是指财产性质的非婚姻事件之诉的反诉,包括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财产分割、财物给付、损害赔偿等请求提出的反诉。这种反诉的牵连性主要表现为与本诉以同一法律关系为依据,其余要件均符合一般反诉的要件构成。
(三)在离婚之诉与非婚姻事件之诉相互间提起的反诉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提起发生在同种性质的诉讼之间,如婚姻事件的反诉针对婚姻事件的本诉提起、非婚姻事件的反诉针对非婚姻事件的本诉提起。
但在下列情况下,非婚姻事件也可针对离婚之本诉提出反诉:1.原告提出离婚之诉,但未提出财产性非婚姻事件之诉,而被告同意离婚,并提出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损害赔偿等财产性非婚姻事件之诉。在此情形下,被告所提的财产性非婚姻事件之诉只能是针对原告离婚本诉所提的反诉。2.原告提出离婚之诉,但未提出财产性非婚姻事件之诉,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为防备原告的离婚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被告特提出如果原告离婚请求为法院所支持则要求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损害赔偿等。在此情形下,被告所提的财产性非婚姻事件之诉实际是针对原告离婚本诉的一种预备反诉。这种预备反诉是“为了保障程序的连续性和程序的救济性的需要”,[5]是预备合并之诉在反诉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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