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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诉讼中的反诉/莫凤强(8)

五、离婚反诉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基于对上述离婚案件反诉类型的划分,其相应在实际审理中也应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下面就相关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审理方式可以合并也可以分开审理

反诉提起后,法院一般应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合并审理并非反诉之必然结果,在一定情形下,对于反诉也可分别审理,因为“合并审理并非反诉的目的,只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一种方式,并非所有的反诉都必须合并审理,分开审理也不影响反诉的成立。这应分不同情形进行合并审理、合并裁判,合并审理、分别裁判,或者分别审理、分别裁判。”[6]

但因为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有学者提出,离婚本诉与离婚反诉,是解除同一法律关系,其审理不能分别进行,应合并同时进行。[7]笔者以为,离婚案件中的反诉类型较为复杂,是否必须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应依具体情形来确定。

1、对于离婚之诉与婚姻无效之诉合并时的反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由此可见,婚姻无效之诉应先于离婚之诉进行审理,两者不能合并审理,这主要是因为婚姻效力问题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待效力问题明确后,离婚案件才能确定是否进一步审理的必要。

2、对于离婚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合并时的反诉,虽然撤销婚姻之诉不如婚姻无效之诉的公益性强,但撤销婚姻之诉所要解决的其实依然是婚姻的效力问题,所以其在与离婚之诉合并审理时,仍应先审理撤销婚姻之诉后再进行离婚之诉的审理。

3、对于离婚之诉的反诉,笔者认为离婚之诉的本诉与反诉应该合并审理,不得分别辩论、裁定停止其中一诉讼程序和作局部判决,因为本诉与反诉的请求均为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应合并审理为宜,如果分别审理、分别判决,那么可能先行作出的解除婚姻的判决将使后诉的审理难以为继。

4、对于财产性非婚姻事件的反诉,其与本诉的审理方式与普通民事诉讼的本诉与反诉审理方式一致,即一般情况下应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合并审理并非反诉之必然结果,在一定情形下,对于反诉也可分别审理。

5、对于财产性非婚姻事件之诉针对离婚之本诉的反诉,由于反诉适用的是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而本诉适用的是职权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因此不必要求两诉必须合并审理。而且,对于反诉,可以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被告可以放弃相应的财产方面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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