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诉讼中的反诉/莫凤强(9)
(二)离婚案件反诉时一审判决书主文的表述
一般情形下,对于离婚案件中提起的本诉和反诉,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其判决书主文应该是如下表达方式。
1、如果认为本诉与反诉均无理由,应该作出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及被告之反诉请求的判决。
2、如果认为本诉有理由、反诉无理由,应该作出支持原告本诉请求、驳回被告反诉请求的判决。
3、如果认为反诉有理由、本诉无理由,应该作出支持被告反诉请求、驳回原告本诉请求的判决。
4、如果认为本诉与反诉均有理由,应该作出支持原告本诉请求、支持被告反诉请求的判决。例如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同居请求离婚,被告亦反诉主张原告与他人同居请求离婚,法院调查结果,认定双方均有与他人同居之事实,此时原告之本诉与被告之反诉均有理由,法院判决主文应为[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准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离婚]。
但是,上述表达方式也有例外情形,即当离婚之反诉与婚姻无效之本诉合并时,判决书主文应如何表达?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婚姻效力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局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继续审理和上诉。因此,对于此种情形,一审法院的判决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如果认为婚姻有效的,在判决书主文一项中写明确认双方婚姻有效,并对另一方的离婚之诉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处理,有理由的判决支持诉讼请求,无理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于离婚之诉的诉讼请求所作的判决,双方均可上诉。
2、如果认为婚姻无效的,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写明确认双方婚姻无效,同时裁定驳回另一方的离婚之诉。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调解,也可以按双方请求进行判决,该判决可以上诉。
(三)离婚案件反诉上诉的审理
对于一般情形下一审法院对离婚案件本诉与反诉所作出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对于其中于己不利的部分,均有权提起上诉。对于上诉审理的方式,应分别进行。
1、对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及被告之反诉请求或者判决支持原告本诉请求、支持被告反诉请求的,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上诉的,应该对本诉和反诉的上诉都进行审理;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上诉,则另一方当事人未上诉部分也作为附带上诉部分一起审理。
2、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本诉请求、驳回被告反诉请求的,只有被告有上诉利益,二审法院对被告的上诉进行审理,但对于一审判决中未上诉部分的内容,也应该等二审判决生效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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