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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贷纠纷判决案引用裁判依据的规范化构建/杨仓仓(5)

无期、有息型的逾期利息,应自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按借款约定利率计算。因为未约定归还期限,所以只有确定了借期才能确定借款约定利息的利率是否超出标准。前文已分析催告日为法院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次日,因此,借期应自出借日至催告日止,以此确定借款约定利息的利率是否合法。

五、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引用裁判依据的总结

通过分析《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通则解释》、《借贷意见》中有关民间借贷合同的法条后,我们知道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时,只需引用《合同法》、《借贷意见》中的法条即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解释》已无适用的必要。但是,这并不是否定在判决书中引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解释》的作用,如果在本院认为部分中作相应引用则可能会收到更好的说理效果,如引用《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此外,还应当说明的是,本文仅仅讨论的是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民间借贷合同的法条,对于《民法通则》中的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如第一百零八条,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仍有适用的必要。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动审查借贷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是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对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在审理时查清,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条出具之日不一定就是借款交付日。对于具有定性性质的第二百一十条,法院在判决依据中应当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不得作为引用的依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该条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现试总结如下:

1.有期、有息型

法条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合同法》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借贷意见》第六条。逾期利息按借期内约定利率计算,但利率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2.有期、无息型

法条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若主张逾期利息,则还需引用《借贷意见》第九条,逾期利息自借期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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