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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与改革的博弈与平衡/李昌庚(11)
五、我国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对策与路径选择
虽然境外从其外观形式上与我国所谓的群体性事件相类似的社会冲突多是政治诉求型冲突,还不能与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相提并论。但如前所述,我国所谓的群体性事件从其根源来看,多涉及深层次的体制因素。
因此,一方面,我国不能简单地以一般性突发事件来处置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我国不能简单地对群体性事件本身做分类处置,只有群体性事件与非群体性事件分类处置的问题。因为我国群体性事件从其根源及对策来看共性太多。鉴于此,基于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产生、界定及其定性,以及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在现实国情下的定性困惑,在吸取和借鉴境外从其外观形式上与我国所谓的群体性事件相类似的社会冲突处置的经验教训与启示的基础上,笔者就我国群体性事件提出如下对策与路径选择:
1、解决模式:压力维稳型向改革维稳型转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经济发展和教育文化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市民社会有了一定基础,公民权利诉求与不同利益表达愈益高涨,从而与我国现有体制摩擦愈益频繁,再加以国际形势的变化,因此,充当“救火队”角色并以“堵塞”为特点的压力维稳型解决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社会转型的需要。
我国应当以一种更为包容的态度面对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以减少或避免历史后遗症。胡锦涛主席所强调的“包容性增长”实际上寓意深远。这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前提和基础。在此基础上,加快改革进而实现民意充分彰显的体制转型以解决公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乃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出路!就如同温家宝总理所言,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将可能毁于一旦,其他改革也无从谈起。任何有社会责任感和良知的官员及学者都必须不计个人利益得失地去直面“改革”这一绕不开的命题!
当然,基于我国民族问题、台湾问题、地区发展差距、贫富差距等现实国情,改革又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也面临着一种过程。而稳定与改革恰恰又存在着二律背反的困境。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与稳定尚未发生较大冲突。但时至今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一旦政治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都有可能在改革阶段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甚至因此会逆向葬送改革成果。但过分强调维稳,而不愿意承担应有的改革成本与代价,可能因此将怠于改革动力而延迟甚至阻碍改革进程,从而留下更多隐患,把问题留给后人。
由此可见,一方面,我们不要寄希望于为改革寻求一种绝对理想化的社会稳定环境,必须要有“断腕之心”以及“长痛不如短痛”之勇气为改革可能付出的成本与代价“买单”。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反对不计一切代价地推行改革。体制改革既要考量过去乃至现在公权力管制过度而人为自找“麻烦”(包括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等历史欠账非一时所能填补,也要考量我国体制改革过程中还面临着民族问题、台湾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地方诸侯”问题等特殊国情。有学者调研发现,原苏联从1987 年到1991 年接连不断所发生的所有规模不等的群体性事件是导致苏联解体的最初原因。 我国既要吸取原苏联东欧等国家体制转型的经验教训,也要学习和借鉴韩国、印尼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经验教训与启示,其目的是希望尽可能降低改革成本与代价,以成功实现体制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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