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稳与改革的博弈与平衡/李昌庚(8)
然而,某些地方政府普遍将此类事件归咎于“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少数“不法之徒”、“别有用心的人”、“黑恶势力”等煽动而引发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一方面,我们不排除少数“不法之徒”、“别有用心的人”、“黑恶势力”等在此类事件中乘火打劫。但如果某些人一味地将此类事件归咎于此,则既是对公民应有权益诉求的一种漠视,也是对公民智慧的侮辱。正如贵州瓮安事件中当地一位茶叶店老板说,“公安机关不作为,黑恶势力才能横行。要说黑恶势力能够煽动这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县政府,只怕三岁小孩也不相信。” 另一方面,这也是某些人掩盖矛盾、逃避责任、寻找“替罪羊”的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以此态度处置群体性事件,只能是治标而不治本的做法。
当然,若想让某些当地政府官员从根源上反思此类事件,也是勉为其难。因为政府官员也是“经济人”。如何让政府官员主动地从根源上思考问题,症结在于体制问题。
倘若这一问题不解决,即便某些政府官员从根源上寻求症结,也往往是隔靴搔痒的事情。比如无论官方还是学界其中一个重要声音,即是从经济因素来考量,认为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结构转型、环境污染、贫富差距加大、相对剥夺感增强等因素造成的社会矛盾。这在上述群体性事件解析中均不同程度的体现。其实,这也是某些政府官员掩盖矛盾、减轻或逃避责任的一种借口。因为经济发展中的矛盾总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固然,经济因素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但经济发展有其自然规律性一面,而相应的体制适应则具有人为因素。因而,经济因素的背后则是公权力因素。
3、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定性困境
首先,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实体意义上裁决合法与否、正当与否取决于国家机器,而社会转型期民主法治尚未定型与成熟,进而对国家公权力产生认同危机,因而在涉及权利诉求、利益表达与公权力博弈之间就更容易存在“良法”与“恶法”之争,也就面临着合法性和正当性困惑。相应的,也面临着公正与否的迷思。合法暨正当与否的定性困惑,以及合法暨正当与否的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而引起的体制内纠纷与体制外纠纷时常混杂一起,进而使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定性及其解决愈趋复杂化。比如某些执法者为了逃避责任,故意混淆合法暨正当与否的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以及相应的体制内纠纷与体制外纠纷,从而使问题的解决缺乏正义,甚至留下历史后遗症等。比如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某些当地政府官员动辄就将事件归咎于“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受到少数“不法之徒”、“别有用心的人”或“黑恶势力”等幕后指使等便是典型例证。而这恰是我们探讨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尤为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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