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稳与改革的博弈与平衡/李昌庚(9)
其次,我国社会转型还面临着民族和台湾等特殊问题,由于体制转型而致合法性或正当性困惑,进而导致上述问题更为错综复杂。一旦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中有关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涉及到国家分裂或者宗教极端行为,虽然笔者赞同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一般意义上并不比私人权利更为重要的观点, 但在涉及国家统一等主权问题时,任何有爱国心和社会责任感的执政者及学者在社会转型期均有可能面临两难选择。尽管这种“爱国心”和“社会责任感”如何定性也面临着价值判断的争议。如若处理不慎,可能将引发更大的隐患,而致恶性循环。中国历史上关于民族问题等的处理足以引以为鉴!
再次,我国社会转型还面临着严重的东中西部差别、城乡差别和贫富差距等问题,因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可能夹杂着“地方诸侯”以及非理性的宣泄型的“仇富”、“仇官”、“仇警”心态所激发的过激行为等消极因素。由于体制转型而致合法性或正当性困惑,以及公权力的公信力危机,因而在法治的底线、社会稳定与体制转型的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比如对上述过激行为不制裁或制裁较轻,或许能获得暂时的“稳定”,但有违法治底线,并留下法治“真空”下的更大隐患;如若制裁,哪怕即使制裁得当,但在公权力的公信力危机下,也有可能激起更大的不满。很显然,在此情况下,公权力已经陷入了两难境地。
四、境外类似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与启示
在我国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一般没有我国所谓的“群体性事件”概念,从其外观形式与“群体性事件”大致类似的一般以“集体行动”、“集体行为”或“社会冲突”等类似的概念表述。
无论历史还是现实,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尤其在社会转型期的国家和地区,均有程度不等的现有体制无法或难以容纳的公民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而引发的社会冲突。比如美国20世纪50-60年代的民权运动、韩国1960年的“4.19”事件、印尼1998年的“黑色五月暴动”、我国台湾地区1977年的中坜事件和1979年的“美丽岛”事件、原苏联东欧国家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若干规模不等的群体性事件以及2011年的中东阿拉伯国家事件等。以上案例分析至少可以提供如下一些经验教训与启示:
1、有些国家有着相对良性的宪政体制以及中央政府的正义支持,从而避免社会冲突不会根本动摇基本宪政体制及其中央政府,以尽可能确保中央政府掌握应对事件及改革的主动权。比如美国民权运动中,詹姆斯.梅雷迪斯在美国联邦政府的帮助下终于进入密西西比大学学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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