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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求业绩低于限价销售公司产品行为的定性/罗开卷(4)
4.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符合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特征的,不能以犯罪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符合现行刑法中任何罪名的规定。法院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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