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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冀天福
[案情]

赵某在工行某支行分理处办理牡丹灵通卡一张,并办理了手机银行(短信)业务。2010年12月24日23点31分,赵某收到其牡丹灵通卡被支取29800元的的手机短信。因此时赵某的身上携带银行卡,就到附近的工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询款项,发现29800元现金确实被支取。至当晚23点55分,赵某的手机又陆续接到短信通知其银行卡又被支取现金40600元。其间,赵某拨打工行24小时服务热线95588挂失,因无人接听,挂失无果。后赵某拨打110报警,但在警察询问情况过程中,赵某又接到短信通知,其卡内存款又被支取48400元。至此,赵某的牡丹灵通卡在自己保管的情况下,被盗取118600元(含手续费)。后赵某将工行某支行诉到法院,要求工行某支行赔偿其储蓄存款损失1186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已经被某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未查清犯罪嫌疑人,故该案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当继续审理。赵某与工行某支行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工行某支行未尽到全面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对赵某的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当继续审理。但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工行某支行对赵某的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不应当中止审理。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上,可以有“先刑后民”、“先民后刑”等多种处理方式。但“先刑后民”是有其适用条件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显然,“先刑后民”不是绝对的,与同一法律事实有相互牵连关系的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同时存在时,只有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时候,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法院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裁定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案,再继续审理该民商事案件。

本案中,某公安局分局已经立案,尚未侦破,是否犯罪以及如何追究责任的问题与本案的实体处理无关。本案民商事部分审理的是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依据的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须等到刑事案件侦破并审理完毕后再进行该案的审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本案继续审理,不适用“先刑后民”司法原则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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