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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杨立新(10)

我认为,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为自己的劳动者购买的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受到损害,受害的劳动者当然可以请求工伤赔偿。同时,第三人造成劳动者损害,侵权人当然也必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合同并不是为侵权人提供责任保险,而是为受害的劳动者进行的保险,受害的劳动者当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受损益相抵规则的限制。对此,美国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经验可以作为佐证。在1975年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中,排除间接来源规则[12]的适用,因为禁止被告引用原告的医疗费已经有第三方支付(例如原告的个人健康保险)作为证据而免除自己的偿付责任,如果过去和将来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定会由第三方支付,那么受害人就不能够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金,借此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进而减少医疗机构将巨额损害赔偿金的负担转嫁给全体患者。但是例外的是,如果被告引用间接来源支付的证据,原告有权引用这样的证据:其本身已经为间接来源支付医疗费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例如每月支付的健康保险金作为抗辩。陪审团可以驳回间接来源作为免除责任的抗辩。这说明,只要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己支付了对价,就不应当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因而两个请求权同时可以行使。[13]

并合责任的规则是:首先,实行工伤保险优先原则,无论怎样,受害的劳动者都有权请求工伤保险理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次,受害的劳动者取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不实行请求权让与,仍然享有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最后,劳动者可以另行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应当对受害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
[1][日]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新订债权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93页。
[2]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3]前引[1],第425页。
[4]前引[1],第428页。
[5]杨立新:《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29页。
[6]]这两个条文规定的“其他责任人”的概念,其实就是第三人的概念。
[7]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河北法学》2010年第11期,第2-22页。
[8]该条款的内容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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