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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实务中“返还彩礼”问题的探讨/孙竞(3)


(二)关于返还彩礼的范围应如何把握


虽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是金钱也可能是实物,如果是金钱可能已用于举办结婚仪式或是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如果是实物,可能是女方的衣物及首饰。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不予返还 彩礼。


(三)返还彩礼几种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返还彩礼分成两大类情况:一是对于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的,应当返还。二是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作为特殊事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又列举出以下两种情形之下,即使是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的理解


(1)如果男、女双方只是有婚约关系,并未登记结婚又未共同生活的,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2)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实际共同生活的,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A、同居关系中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a、如果双方同居时间超过2年的,应以超过诉讼时效不支持返还彩礼;b、如果双方同居时间不超过2年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别处理:如果给付的彩礼全部用于举办结婚仪式或是共同生活,那么该彩礼不应返还;如果给付的彩礼部分用于举办结婚仪式或是部分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剩余部分应予返还;如果给付的彩礼未用于举办结婚仪式或是共同生活,那么“该彩”礼应予全部返还。B、同居关系中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即使同居时间未超过2年,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也不应当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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