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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实务中“返还彩礼”问题的探讨/孙竞(5)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彩礼是否返还问题 ,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的标准,如果没有特殊的规定,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此种情形即为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对这条的理解与适用要掌握好四个标准:一是以离婚为前提;二是结婚时间较短;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四是应适当返还。结婚时间较短应在2年以内;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为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该条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收受一方已无须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司法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以绝对困难作为一个客观标准综合加以判断,同时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对于生活绝对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笔者审理过一起原告李某(男)诉被告梅某(女)的离婚案件,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诉求。理由是为准备结婚男方借其表姐30000元外债,其中20000元给女方过了彩礼;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结婚3个月后双方分居)。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是否支持男方返还彩礼的诉求,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结婚时间短,只共同生活了3个月便开始分居,彩礼应当适当返还;一种观点认为男方给付女方的20000元彩礼都是借的,符合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彩礼应当返还。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均不赞同。理由如下:首先,要查清20000元彩礼的去向,女方接受彩礼后,用于购买本人及男方的结婚衣物、化妆品、窗帘、床罩及日常生活用品等计10000元,另外10000元用于购买其个人首饰,并且男方的礼服及窗帘、床罩、日常生活用品等均在男方处,女方明确表示离婚只带走其个人衣物及首饰;其次,要查清即使男方为结婚借了外债,那么能否因为有30000元外债就会导致男方的生活绝对困难?经查实,从双方结婚到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男方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3000元,而当地的最低工资为900元,民政部门给付低保户的救济为每月260元;男方居住在其父母为其结婚准备的楼房内,而其父母另有房屋居住。综合以上情形,笔者认为,男方的30000元外债不能说明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的绝对困难,应当是相对困难,虽然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给付彩礼的数额不大、又有一部分用于购置男方的衣物及共同生活用品,故男方要求返还20000元彩礼的诉请不应支持。最后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返还20000元彩礼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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