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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龙宇(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第二项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按照这样的原则,房屋拆迁许可也应该事先告之被拆迁人,并且由政府和被拆迁人协商规定一定的底价,在具备资质的开发商中实行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许可证的获得者。


(二) 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


1、当前开发商热衷于房屋拆迁的关键原因在于拆迁成本很低,而造成这一不公正结果的因素就是在补偿费用和安置问题上几乎都是由开发商单方决定的,房主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实际上,补偿费用和安置就是房主丧失房屋所有权的对价,房主对此岂能没有发言权?


开发商是强者,房主是弱者,这一强一弱不仅表现在前者是有组织的经济势力强大的团体,还表现在信息的不对称上,前者拥有全面的信息。因此,应该有适当程序保障房主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首先,在房屋价格评估上,应取消由开发商聘请评估机构来评估的做法,采取公开、公正的程序如招标等方式来选择评估机构,保障公正评估。其次,应建立拆迁谈判机制,让房主和开发商有一个平等交流的机会,平等协商补偿费用和安置问题。在补偿问题上,完全等价有偿地补偿房主的损失是不可能的,完全满足开发商的利益更不应该,这里要贯彻适当补偿原则。适当补偿是从充分补偿被拆迁人利益的角度上而言的,补偿到什么程度才是适当的?这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拆迁补偿不仅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损失,而且还要补偿被拆迁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当前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补偿数额过低,之所以过低,原因正在于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造物,而不补偿其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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