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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或作伪证应认定为逃逸/张庆杰(2)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隐瞒其为肇事者的身份,同时是否履行其应具有的救助义务”,而并非要求一定要逃离事故现场,因此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顶替的行为应解释为逃逸行为的范畴内。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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