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从词到义:现代劳动关系内涵及其意义探究/张喜亮(3)
  在原始工业社会的作坊式工场,资本家是企业的投资人也是企业的管理者,劳工与资本家的关系被称之为“雇佣关系”,英文表达为“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从这个英文表达我们可以知道,那时候的劳动关系显然是两种不同身份和地位的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劳资关系”。工场发展成为工厂,工厂发展为公司,随着工会组织在法律上得到承认,近现代社会中的劳资关系内涵也发生了变化,雇佣关系被理解为工业关系,英文表达为“industrial relations”。所谓雇佣关系或工业关系或产业关系,有翻译上的差异性,但是,国人均将之理解为“劳资关系”,即职工与资本家的关系。其实在美国或美式英语中,劳动关系也通常表达为“labor relations”,现代社会也有人使用“Industrial and Labor Relations”或“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这些所谓现代英语对劳资关系表达,除了有职工与企业管理者关系的含义,还有政府、工会、企业组织等介入的内容,——这就是国内一些学者所说的“产业关系”,或许也是一些国内学者所理解的“集体劳动关系”的意思。我们借用西方语言中的产业关系、工业关系等等术语,基本上是语言的直译,实际上没有能够清楚地表达出对劳动关系内涵的理解。
   公司是现代社会企业的主流形式,在典型的公司中,投资人即股东一般不再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主要是董事会)来实现其资本权利的。董事会聘请经理人,经理人是公司经营的管理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利。职工面对的不再是资本家,劳动关系不再是雇佣关系或劳资关系的内涵,即劳动关系并非职工与投资人(股东)或经理人等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而是职工与公司即企业之间建立的关系。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日本和韩国学者针对现代企业公司制的特点,摒弃了“劳资关系”这个词汇,提出了“劳使关系”的概念。所谓劳使关系就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理解这个概念要注意这样几个维度:第一,劳动力与劳动者分离开来,劳动力是劳动关系的介质;第二,劳动力的所有者是“劳动者”即职工,劳动力的使用者是“企业”而不是“投资人”或“经理人”;第三,劳动关系是依法缔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表现为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限的关系。劳使关系对劳动关系内涵的理解,正契合了马克思关于劳动者不是商品,人是不可以买卖的理论。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