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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系研究/毛建平(12)
第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
对于政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是通过暴力解决,还是通过司法途径和平解决,这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程度。在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风波中,共和党和民主党的选举争议最终能在法院获得和平解决,即使是输家(如戈尔)也毫不犹豫地服从最高法院的决定,并公开与政治对手和解,丝毫没有出现像菲律宾弹劾总统期间出现的动乱与暴乱事件,确实体现了其法治与民主体制的成熟。 美国总统大选风波之所以能够得到和平解决,在我看来,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司法独立并且司法拥有足够的权威,谁不服从它的裁决,谁就会因藐视司法而受到制裁,即是贵为国家元首也不例外。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势力的操纵,因而能够秉承法律作出令当事人双方都较为信服的裁决。
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此,必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体制独立。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2)财政独立。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由议会统一拨付,不受制于行政机关;(3)法官独立。法官不得参加任何政党活动,也不随政府的更迭而进退;法官在法院内地位平等,不得互相干涉办案。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实中,干预司法的情况履见不鲜,主要表现在:(1)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口号下,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2)在“加强人大监督”的口号下,进行所谓的“个案监督”,插手司法活动。(3)司法机关的财政不独立,依靠行政的供给;人事任免权也掌握在其他部门手中,因此,司法工作常常受到掣肘和牵制。由此可见,改革司法体制,推进司法独立,已成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要求。


二00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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