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系研究/毛建平(7)
首先,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依法执政。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在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执政党若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专横腐败,则必然会招致选民的抛弃。政党之间的竞争迫使执政党奉公守法,兢兢业业,忠诚地为百姓谋福利。在中国,共产党处于长期执政的地位,其执政地位几乎不受任何外来的挑战和影响。党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领导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工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证。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能够极大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就能够极大地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反之,党不遵守宪法和法律,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终不能实现。在现实中,党在依法执政方面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在全国人大启动修宪程序之前就超越宪法自行其是的问题;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甚至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的问题;妨碍审判、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问题;党政不分带来的问题;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的下级组织不守法行为失之放任的问题等等。 这些作法,与依法治国原则严重悖逆,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时代主旋律也是不协调的。为此,必须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党真正做到依法执政、文明执政。
其次,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在人治国家中,民众必须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从西方国家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一开始是作为政府的对立物而出现的。法治“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的无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依法行政要求,(1)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无法律即无行政”,严禁超越法律行使职权。(2)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从事行政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实体法,也包括依程序法。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鉴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强调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在今天乃至今后显得尤为重要。(3)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依法行政还包括遵守公认的政治伦理和从政道德。十六大报告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德治国,重在治官、治权,即提高官员的从政道德。早在1788年,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就曾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够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 加强从政道德建设,就是政府去控制它自己的必要途径和方式之一。当然,道德约束仅仅是一种“软约束”,对政府官员的约束力十分有限。必须使从政道德法治化,才能产生威慑力。因此,自20世纪70年代始,西方一些国家加强了从政道德立法。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案》。1993年,美国又颁布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紧接着,加拿大于1994年颁布《加拿大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法》。墨西哥又紧随其后制定了《公务员职责法》。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挪威、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许多发达国家都先后制定了类似的道德法典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从政道德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必须申报财产,将个人财务分开;限制公职以外的活动;不得以公职谋取私利;禁止不正当使用国家财产和政府未公开的信息;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回避;离职限制等等。我国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也陆续颁布了一些约束党政干部的行为准则,诸如关于党政干部的生活待遇、个人收入申报、禁止经商、接受礼品的限制、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领导干部亲属不得在本地区外资企业中担任重要职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等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党政干部的道德自律和他律,但还有待采取坚决措施,从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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