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族谱能否作为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刘飞飞
2012年3月7日江西法院网发表了赵婵娟同志的《族谱能否作为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一文,笔者与其观点不尽相同,故撰文抒已一管之见。
【案情】
2011年初,黄贵生与其雇请的人一起拆除被告黄清根的旧房木料。黄大么与黄清根系同村村民,与黄贵生同姓。黄大么在经过黄贵生所拆旧房时,不慎被墙体掉落的砖头砸中头部。黄大么即被家人送入分宜县人民医院治疗,其住院后于2011年2月25日死亡。因两被告黄贵生,黄清根未赔偿黄大么的经济损失,故黄大么之妻李和青,黄大么之子黄外生,黄苟牙诉至法院,要求黄贵生,黄清根两人赔偿死亡赔偿金65975元。黄大么的出生日期涉及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因此双方当事人对黄大么出生日期的认定出现较大争议:原告方出示了黄大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拟证明黄大么系1944年1月1日出生。被告黄贵生向法院提交了族谱一份,黄宏有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黄大么出生系1937年出生。
【分歧】
族谱中所记载的个人身份信息究竟能否作为证据加以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时的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2011年10月29日新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由于身份证、户籍资料为公安机关提供,具有公信力且证明力强,故身份证、户籍是一份重要证据。而族谱是地方流传的一种习惯,并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从证据效力上而言,户籍的证明力更大。但是族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就习惯而言,有些族谱都是按当地风俗以及实际状况来记载的,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具有权威性和可信性,故族谱具有足够的证明效力。
【评析】
原文作者赞成第二种意见,认为族谱在一定情况下能够成为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加以认定。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的部分观点,认为族谱虽具有合法性,但在有户籍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公民的出生时间首以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材料为准,理由如下:
一、公民的出生时间首以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为准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故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本案中,被告黄贵生向法院提交的族谱、调查笔录属于其他证明的范畴,其证明效力低于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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