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案件何以上榜“案例指导”/王礼仁(8)
四、“即墨案”的实体处理尚可研究
关于瑕疵婚姻的实体处理这里不作具体讨论,我在《<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第三条等相关条文中提出了处理意见,可供参考。对于使用虚假身份结婚是否应当撤销,值得研究。特别是提供“即墨案”的作者认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的结婚登记应予撤销”的观点,更值得斟酌。本文中也列举了三个因故互换身份证结婚的案例,是否应当撤销,也可供讨论。这里还提供一个 “失散红军用虚假姓名结婚是否有效” 案,供大家研究参考。 四川籍的老红军苟金元,1936年10月随红军西路军西征,1937年4月在西路军的最后一次战斗中被冲散了,苟金元因此与部队失去联系,在追赶大部队无望,又在敌人搜捕的情况下,便改名换姓“王子玉”,后在当地取妻生养儿女。直到1966年在四清工作组的动员下,才将隐姓埋名18年的名字“王子玉”正式更名为苟金元,子女们也随之改为苟姓。
使用虚假身份结婚的原因和情形十分复杂,多达几十种,包括因结婚受到他人干涉,无法使用自己姓名登记结婚,被迫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情形。认定使用虚假身份结婚的效力,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此,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有论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文件解读》2010年第12期发表了约1.2万字的文章,即《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与效力判断》,可供参考。
尽管我不能说“即墨案”的实体处理是错误的,但绝对不能作为“范例”使用。
此外,“即墨案”在其他方面也还有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比如,结婚证只是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之一,婚姻关系及其效力并不能完全由结婚证决定。结婚证有瑕疵(内容填写遗漏、错误)或者结婚证丢失,但婚姻登记事实清楚,档案资料所反映的婚姻登记程序和实体合法,其婚姻仍然成立有效。因而,“结婚证”是否属于程序瑕疵婚姻直接审查和判决的对象?能否把“结婚证”作为判决撤销的内容,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总之,“即墨案”的诉讼程序明显存在问题,实体处理也有待研究,不能作为“案例指导”供司法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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