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抢注法律界限之重新划定/李扬(13)
[20]参见[日]田中铁二郎:《商標法要論》,厳松堂1911年版,第43页;[日]安達祥三:《商標法》,日本评论社1931年版,第374页。
[21]参见[日]渋谷達紀:《商標法の理論》,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年版,第269页;
[22][日]兼子一、染野義信:《工業所有権法》(改正版),日本评论社1969年版,第439页。
[23]参见[日]三宅发士郎:《日本商標法》,厳松堂1931年版,第142页。
[243]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paperview.php?id=28579,2012-02-15。
[25]参见[日]田村善之:《知的財産法》(第5版),有斐阁2010年版,第152页;[日]豊崎光卫:《工業所有権法》,有斐阁1975年版,第419页。
[26]我国《商标审理标准二》第四部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后半句不得抢注的审理标准虽然有商品和服务类别的限制,但其法律效力层级低,不能给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对法院的判决也难以发挥规范作用。
[27]参见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7)第11295号裁定书,http://WWW.saic.gov.cn/spw/,2012-02-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17号行政判决书,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fa69390100fx0z.html,2012-02-15。
[28]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200401169686,2012-02-15;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书,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fa69390100fy4r.ht-ml,2012-02-15。
[29]参见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0)第17256号裁定书,http://WWW.saic.gov.cn/spw/,2012-02-1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043号行政判决书,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paperview.php?id=606875,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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