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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法完善/陈二伟(8)

  虽然《修正案(八)》同时规定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相比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我国刑法保护的早期化工作做的并不好。拘役一至六个月,可能给驾驶员造成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就可以避免长期监禁,在面对重大利益的刺激下,其就可能铤而走险,置广大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于不顾了。

  所以,笔者建议,应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疲劳驾驶的,或者驾驶明知不符合规定的报废车辆的,或严重超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有如此,才能弥补交通犯罪立法方面的缺陷,有效的惩治危险驾驶犯罪,遏制交通事故的高发态势,最终促进社会和谐。

  
注释

[1]瓦特·佩龙:《德国视角下对解释和类推的区分》,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2011年学术交流会论文。

[2]孙洋、王敏:《试析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载《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第11期。

[3]石红卫、陆之悦:《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探析》,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4]吴亚安:《危险驾驶犯罪之刑法规制》,载《管理工程师》2010年第4期。

[5]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6期。

[6]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6期。

[7]陈东升、马岳君、王春芳:《杭州斑马线再发交通命案 专家建议刑法刑法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载《法制日报》2008年8月6日。

[8]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9]储槐植、宗建文:《刑法机制》,法律出版社第2004年版。

[10]谢望原:《英国道路交通法犯罪规定的启示》,载《法治日报》2008年8月5日。

[11]夏明圣、魏在军:《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完善》,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9月第5期。

[1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页

[1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版。

[14]张磊:《危险驾驶入罪评析----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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