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张涛(2)
可是案件是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来的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不能再以移送管辖的方式将案件退回去,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有关“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办理。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有关“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仅限于人民法院依据之权处理的情形,不能适用“原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足以得出“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无权提出管辖异议”的结论。
同时建议立法保障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异议权:
1、依据职权移送管辖做出之前,应当听取作为原告的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意见和立案机构审批立案的依据;
2、依据职权移送管辖应当以“裁定”或者“通知”的形式向原告做出,并赋予原告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移送管辖必须通过上级法院进行,并赋予上级法院审查义务。
上级法院负责审查移送管辖的,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依据职权移送管辖错误而造成当事人诉累的,应纳入人民法院监察范围。
这样才能有效抑制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随意依据职权移送管辖、拖累当事人的情形。
作者:张涛 QQ:175970250【禁止中顾网(9ask)以自己名义抄袭性转载至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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