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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三点建议/孙斌(4)
笔者建议增加一个条款: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在同一岗位同工同酬,同等的福利待遇。被派遣劳动者未享受上述权利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对差额部分支付双倍赔偿,被派遣劳动者还有权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修正案应对2008年前后违法使用劳务派遣行为如何处理加以明确。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劳务派遣的泛滥,是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上的欠缺有明确关系。这种混乱的局面要扼制,立法机关应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按修正案的要求进行“调整”,这说明立法机关还没有认识到这一违法行为严重性,如果仅要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去进行纠正,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任何维护。
笔者建议对违法使用劳务派遣行为增加下列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对2008年1月1日前后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修订案实施前劳务派遣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要求的,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并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本修订案实施后,劳务派遣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要求的,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本修订案实施前劳务派遣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要求的,用工单位愿意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用工单位违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视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修订案实施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对前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从事工作岗位的行为是否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要求向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书面说明,并向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备案。除用工单位将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的期限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外,其它备案的内容应对外进行网上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年。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应对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权利进行明确,应采用排除法的方式对不适用劳务派遣的规定进行明确。现阶段有必要对于劳务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辞职权,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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