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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十论/王利明(15)

[15]见《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82、83页。

[16]见董安生《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76页。

[17]见〔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85页。

[18]见朱柏松《论不法侵害他人债权之效力(上)》,〔台湾〕《法学丛刊》第53、145页;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台湾大学1991年版,第219页;见王建源《论债权侵害制度》,《法律科学》1993年第4期。

[19]见朱泉鹰《美国干涉合同法的特征和发展趋势》,《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3期。

[20]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724页;见高敏《关于违约金制度的探讨》,《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

[21]见〔匈〕阿季拉·哈尔玛季《经济合同制度的比较研究》,《国外法学》1983年第3期。

[22]见高敏《关于违约金制度的探讨》。

[23]见《德国民法典》第343条;见〔英〕彼得·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7页。

[24]在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情况下,赔偿可得利益并不能使非违约方实现订约目的,还必须通过实际履行的办法使其获得合同标的物。

[25]见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1页。

[26]见梁慧星《关于实际履行原则的研究》,《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见柴振国《合同实际履行原则之我见》,《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

[27]见《法国民法典》第1590条,《日本民法》第557条。

[28]见《德国民法典》第336─338条,《瑞士债务法》第158条。

[29]见台湾民法第248、249条,《奥地利民法典》第908条。

[30]见《债法总论》,第492页。

[31]见《日本民法》第5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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