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量刑规范化考量/林安华(3)
(二)、赔偿抵刑或减刑,是否正当,让人迷惑
从刑法理念来看,对犯罪科刑是国家行使公权力,是对犯罪侵犯国家利益的惩罚,严格意义来说个人无权处置国家公权力。但随着多年的司法实践,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部分犯罪作出赔偿抵刑或判刑的规范,特别是当前司法领域所提倡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新政和量刑规范指导意见的出台,对赔偿抵刑或判刑作出了更多的规范,使其有了正当性。但该正当性嵌入,给人产生赔钱赎刑、花钱买命的怀疑,同时给量刑规范化操作留下宽泛的空间,让人迷惑。
(三)、赔与不赔,难以避免新的量刑不公,让人质疑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法益保护的嵌入,量刑情节的量化和细化方方面面难以考虑周到和全面,赔与不赔的量刑情节在不同案件中作出的量刑调节比例不尽一致,就难以避免新的量刑不公出现,让人对量刑规范化产生怀疑和质疑。
三、探析: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尴尬之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健全,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现实要求,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对刑事诉讼的影响也不断增强,认为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和损失是社会奕负的人道主义的责任,社会帮助无端被犯罪侵害的人是正义的要求(3),因此对被害人权益的法益保护应与被告人轻缓处罚相统一。为此,在刑事处罚中避免法益保护和轻缓处罚的尴尬,与量刑规范化相适应是法理与理性的现实需求。
(一)、量刑僵化
量刑僵化是过分强调量刑规范化所产生的弊端。量刑规范化论认为找到了永久的与量刑个别化无关的先进模式,可以为量刑规范化奠定一劳永逸的基础,这是一种纯粹的客观主义的思想进路,它是以否认量刑的历史性与具体性为代价的。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就必然出现机械地实施量刑规范,不能把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有机地结合,以消除量刑规范化与个别化之间形成的剧烈矛盾。
(二)、量刑幅度过窄
从我国现行刑法来看,对法定刑幅度的规定过于宽泛,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法定量刑幅度大,给法官宽松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造成量刑失衡,滋生司法腐败。但实施量刑规范化后,量刑规范对量刑情节的规范越来越细、全面,对法官的自由裁量的约束会越来越严,防止量刑失衡。但随着对量刑情节和量刑比例的量化和细化,现行刑事立法对量刑幅度的规定就反而显得过窄,使量刑情节和量刑比例不能与法定量刑幅度相协调、相适应。这样,过窄的空间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空间就过于狭小,在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上难以寻找到支撑点和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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