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量刑规范化考量/林安华(4)
(三)、量刑比例幅度过宽泛
相比法定量刑幅度,现实施的量刑规范对量刑比例的规定过于宽泛,即以上、以下限度跨的太大,如作出的10-40%、40-70%、50-80%、50%以上等,同样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较大的操作空间,同样随着量刑规范化的全面铺开,刑事案件的量刑处罚也越来越公开透明,对于轻刑犯来说,其不是积极主动弥补其过错,而是如何去吃透量刑规范,规避对被害人的权益救济。
(四)、量刑情节规范细化、量化不全面
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尽管经过全国部分法院一年多的试点,但量刑指导意见和各省的实施细则不可能全面、系统的将十五类案件的量刑情节一一规定出来,同样需要不断调研、总结和完善。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抢劫、抢夺、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奸等犯罪中,对造成多人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对造成一人多处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就没有规定增加基准刑,这同样是一种量刑不公的情形,而在司法实践中以上几类案件据统计占十五类案件的43.22%(见下表2)。如我们审理的陈绳兵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仅一人,但被害人除造成重伤外,另造成十几处轻伤,按现有规定,对被告人就没有增加基准刑情形,对被告人没有从重处罚的压力,不能促使其尽力弥补刑事过错赔偿被害人损失,特别是轻刑案件就更给起到震慑作用,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五)、量刑规范化程序实践操作过于机械
自实施量刑规范化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纳入量刑规范化的十五类案件作出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对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的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检察机关机械执行,不分彼此,一律提出量刑建议书,送达法院和被告人,被告人对量刑一目了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除部分被告人积极弥补过错求得轻缓处罚外,大部分被告人是仔细揣摩量刑建议,规避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使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矛盾加剧。通过对市法院量刑规范化实施以来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分析,赔偿率仅为36.4%(见附表2),比实施前的78% 大幅下降,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重构: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相统一路径
在国际社会中量刑规范化遇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和阻力,受到了传统刑事司法的挑战,可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有着更强的生命力,它符合刑事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符合我国量刑实践的操作要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公正 ,但量刑规范化的实践道路是曲折、循序渐进地,我们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努力健全规范化量刑的量刑规范,并始终顺应刑事法治变革、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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