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受侵害的类型化及规范适用/冉克平(14)
[10]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11]参见崔建远:《物权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5页。
[12]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14页。
[13]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566~567页。
[14]参见崔建远:“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15]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42 ~ 743页。
[16]参见陈华彬:《民法物权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44页。
[17]参见前注[15],王利明书,第743页。
[18]参见前注[14],崔建远文。
[19]参见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18页。
[20]参见前注[16],陈华彬书,第560页。
[21]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为保护善意占有人,或制裁恶意占有人而在《物权法》上设有特别规定时,应依其规范目的排除侵权法一般规定的适用。但是,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此处并不排除不当得利规范的适用(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6 ~ 518页)。这与不当得利制度的机能,在于认定财产变动过程中受益者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有关。
[22]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0页。
[23][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53页。
[24]参见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民法继承新论》,三民书局2009年版,第76页。
[25]参见前注[3],[德]冯•巴尔书,第5页以下。
[26]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3页。
[27]参见前注[2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642页。
[28]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29]1940年(民国29年)最高法院上字第1504号判例认为:“兄于父之继承开始时,即已自命为唯一继承人而行使遗产上至权利,即系侵害弟之继承权。”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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