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受侵害的类型化及规范适用/冉克平(15)
[30]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4页。
[31]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32]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0页。
[33]参见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34]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95页。
[35]参见前注[2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643页。
[36]参见前注[3],[德]冯•巴尔书,第43页。
[37]See SimonDeakin, Angus Johnston and Basil Markesinis: Markesinis and Deakin’s Tort law,5th edition,Clarendon Press, 2003,pp.85 ff, 358 ff, 501 ff, 532 ff.
[38]参见前注[3],[德]冯•巴尔书,第32页。
[39]参见[意]毛罗•布萨尼、[意]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40]参见王泽鉴:“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3~65页。
[41]参见前注[3],[德]冯•巴尔书,第38~40页。
[42]参见王泽鉴:《侵权责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159页。
[43]参见前注[5],[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书,第23 ~24页。
[44]参见Hager, Zum Schutzbereich der Produzenterhaftung, Acp 184, 413。转引自王泽鉴:“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45]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9页。
[46]参见前注[5],[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书,第25~26页。
[47]参见李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2002年,德国通过《债法现代化法》的改革,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时效已从六个月延长至两年,但较与之竞合的侵权行为法上的请求权,还是要短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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