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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受侵害的类型化及规范适用/冉克平(17)
[65]参见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
[66]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6页。
[67]参见葛云松:“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中外法学》2009年第5期。
[68]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69]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的利益衡量”,《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70]参见朱广新:“论纯经济上损失的规范模式—我国侵权行为法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规范样式”,《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
[71]参见葛云松:“《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72]该案基本案情如下:某建筑公司在其某河堤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不慎损坏埋藏在该地段的某供电公司的电力电缆,致使输电线路中断,造成某医院停电26小时,影响其正常营业。医院主张其营业收入减少,要求建筑公司、供电公司赔偿3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25000元。二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终审判决认为,除因用户的人身或所有权遭受的侵害外,原则上不予赔偿,因此驳回医院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编:《重庆审判案例精选》(第二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196页。
[73]参见前注[45],王泽鉴书,第163页。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处:《清华法学》2012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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