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陈瑞华(11)
要在定罪审理程序中充分贯彻正当程序的理念,就只有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予以隔离开来,创设一种法庭独立审理定罪问题的程序空间。在这一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量刑裁决不予关注,而专心致志地审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相反,假如为了迁就量刑程序改革形式上的“合法性”,而将法庭调查区分为定罪调查与量刑调查、将法庭辩论分解为定罪辩论与量刑辩论的话,那么,法庭就将在定罪审理尚未完成、对被告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尚未形成裁决结论的情况下,直接插人了针对量刑问题的调查和辩论。很难想象,在定罪审理与量刑审理交错进行的程序中,法庭如何才能保持“被告人法律上无罪”的假定呢?而在法庭事先形成有罪裁判结论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诉讼主张、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又怎么可能得到重视呢?法庭纵然在所谓的“定罪调查”中采取诸如证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交叉询问之类的改革措施,这对于定罪程序的公正性也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可以说,在被告方的无罪辩护受到消极影响的同时,法庭为推进正当程序所进行的所有改革努力,都可能随着量刑程序的不当设置而付诸东流。法庭以量刑程序的公开化冲垮了定罪程序的公正性,以量刑程序的透明化冲击了定罪程序的正当性,以量刑程序的对抗性导致定罪程序的流于形式,也以量刑程序的改革终止了定罪程序迈向正当程序的进程。可以说,这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刑事司法改革”。
(二)独立量刑模式
面对现行改革方案在普通程序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法学界和司法界普遍提出了建立“独立量刑程序”的改革设想。根据这一设想,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法院可将法庭审理程序设置为两个独立的阶段:一是定罪审理程序;二是量刑审理程序。在前一程序中,起诉书是检察机关申请法院定罪的诉讼文书,法庭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构成指控犯罪的问题组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允许被告人做出最后陈述,所有与定罪问题无关的量刑事实一律不被纳人法庭审理的范围,而留待后面的量刑审理程序中予以审理。在法庭休庭后,合议庭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进行评议,法庭宣告裁判结论。对于做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法庭审判立即终止,量刑审理程序不再举行;而对于做出有罪判决的案件,法庭将在有罪判决宣告后,举行专门的量刑审理程序。[21]
在量刑审理程序中,量刑建议书是检察机关申请法院量刑的诉讼文书,宣读量刑建议书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的标志。公诉方围绕着量刑建议书所记载的量刑意见,提出各项量刑情节,并对相关的量刑事实进行说明。辩护方提出量刑意见,也提出本方的量刑情节,并对相关的量刑事实进行说明。法庭在总结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问题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围绕着这些焦点问题展开进一步的辩论。在量刑审理结束后,法庭休庭评议,然后宣告最终的量刑裁决,并就此说明量刑裁决的理由。[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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