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陈瑞华(13)
至于另外两个问题,笔者也可以给出必要的回应。的确,只有在英美对抗制中,才能确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这一点,笔者在以往的研究中做过分析,这里不再赘述。[25]但是,笔者提出的“独立量刑模式”,并不是英美法意义上的彻底独立程序。这是因为,英美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与法官分别就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进行裁决,这种审判组织上的独立才是保证定罪与量刑据展示,从而对对方的量刑证据进行有效的攻防准备工作,这无论对于保障量刑事实的准确性,还是对于保证法庭围绕着有争议的量刑情节进行有效率的审理,都将是很有意义的。不仅如此,在那些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如何在量刑程序中确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障被害人对量刑决策过程的有效参与,这对于法院量刑程序改革的完成,也将是一项不容轻视的挑战;在未来的量刑程序中,如何确立一种有别于定罪审理程序的证据规则,使得量刑事实通过一种自由证明机制得到准确的认定,避免量刑事实认定上的错误,这也将是量刑程序改革中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
注释:
[l]参见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2]参见李玉萍:《健全和完善量刑程序实现量刑规范化》,《中国审判》2009年第8期。
[3]参见罗洁琪:《最高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起步》,财经网,2008年11月14日访问。
[4]参见徐斌、郭强:《山东青岛法院首次将量刑纳人庭审程序》,《齐鲁晚报》2009年3月21日。另参见李广军等:《控辩双方当庭辩论判几年法院将量刑纳人庭审程序》,《长沙晚报》2009年6月11日。
[5]参见陈冰:《严格程序规范量刑确保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1日。
[6]2003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有关简易程序的评价,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1页以下。
[7]参见卢金增等:《山东庆云:对简易程序刑事案件试行“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制度”》,《检察日报》2009年6月20日。
[8]参见培军、胡志英:《山末临沐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必须出庭》,《齐鲁晚报》2006年11月10日。另参见胡新桥等:《武汉检方出席简易程序公诉案件集中开庭》,《法制日报》2009年6月12日。
[9]参见张安平:《“批量”出庭照亮简易程序监督盲区》,《检察日报》200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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