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陈瑞华(14)
[10]笔者根据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的改革经验,发现简易程序中的量刑模式已经具有了明晰的方向。在这种程序中,需要简化乃至省略的是对犯罪事实的当庭审理过程,需要加强公开性、透明性和对抗性的却是量刑审理过程。但是,即便是对量刑问题,法庭也不需要不厌其烦地展开调查和辩论,而完全可以确立一种“流水作业”的审理模式。其实,在半天左右的时间里,法庭完成5至7件轻微案件的量刑裁决过程,这无论是对检察机关还是对法院而言,都不会带来诉讼效率下降的问题。参见陈虹伟等:《中国量刑程序改革走到关键时刻》,《法制日报》(周末版)2009年10月15日。
[11]前引[9],张安平文。
[12]前引[10],陈虹伟等文。
[13]参见前引[6],陈瑞华书,第61页以下。
[14]参见肖波:《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自然衔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量刑程序试点经验》,《中国审判》2009年第8期。另参见王德录等:《试行量刑程序实现“阳光量刑”》,《中国审判》2009年第8期。
[15]所谓“彻底的事实审理”,是指按照直接、言辞和集中进行的原则,在不受公诉方案卷笔录影响的前提下,通过法庭审理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的裁判过程。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以下。
[16]前引[6],陈瑞华书,第107页以下。
[17]同上书,第295页以下。
[18]2009年7月20日,笔者观摩旁听了江苏省扬州市邢江区法院对徐留洪等人涉嫌贪污一案的开庭审理。对于这一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该法院按照最高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所设定的改革方案,先后对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将量刑辩论纳人法庭辩论程序之中。整个开庭审理持续了两个半小时。笔者注意到,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开庭审理中,法庭对被告人贪污犯罪事实的调查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其间,对于几乎所有贪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两名被告人均当庭予以认可,辩护人也没有提出异议。但法庭仍然引导公诉方宣读、出示了一组又一组的书证和笔录材料。参见卢志坚等:下面进人量刑建议答辩程序努,《检察日报》2009年7月26日。
[19]关于许霆案以及对许霆案的深人分析,参见陈瑞华:《脱缓的野马—从许霆案看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中外法学》2009年第l期。
[20]2009年7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辩护人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在这一案件中,法院试验了一种新型的交错量刑模式,也就是先就被告人的定罪问题举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然后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随后举行了专门的“量刑答辩”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院尚未做出有罪裁判之前,不得不在量刑答辩中进行了“量刑辩护”,提出了一些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参与旁听的很多人士都发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场连续举行的法庭审理中,提出了两种自相矛盾的辩护意见,其量刑辩护显然对前面所作的无罪辩护带来了否定性的效果。参见陈虹伟、王锋:《量刑改革:一场关乎自由的讨价还价?》,《法制日报》(周末版)20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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